沈帥青:導盲犬吃閉門羹 完善法規免爭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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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7/12/27 01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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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cebook群組西環變幻時用戶Winds Mo圖片,經編輯

作者Facebook專頁

聖誕正日,西環有冰室拒絕接待正受訓的導盲犬,惹起網絡公憤,還有人發起罷吃。歐美不少國家法規遠更完備,尚且偶有身障者遭拒諸門外,更顯港府要加緊填補漏洞及教育公眾。

翻查記錄,今年有至少3家食肆拒讓導盲犬入內激起民怨,繼而見報。若說本港多達17萬視障人士長期面對形形色色的歧視,大概沒人有異議。撇除今次餐廳負責人疑態度惡劣,以及或有家犬牽涉其中,風波其實亦揭示數個既有的規管問題,足以阻礙導盲犬服務發展。

首先,香港導盲犬協會(HKGDA)名譽法律顧問廖健昇早質疑,本地多數法例均是首先禁止狗隻到有關場所,再特別豁免視障人士的導盲犬。按照餐飲界須遵守的《食物業規例》,任何人皆不能帶狗隻進入食物處所,只有失明人及值勤警員例外,像今次正受訓的幼崽以及其訓練員該如何看待,顯然掉進了灰色地帶,未如台灣(見表)般有明文保障。

現時房屋署以衞生及噪音為由,禁止公共屋邨租戶撫養正受訓的導盲犬,將牠們看成普通狗隻,跟涉事冰室經理聲言要照顧其他食客感受,拒絕事主入內,又有多大分別?

台灣法例列明餐廳拒絕招待帶有輔助犬的身障者及訓練人員,最高可罰新台幣5萬元(約1.3萬港元),英國年初也曾重罰以宗教信仰辯解拒載輔助犬的司機590鎊(約6,160港元),偏偏本港近兩任勞福局局長均僅稱,拒絕讓視障人士及其導盲犬進入公眾處所,「可能被視為觸犯」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連所謂處所是否包括食肆亦成疑,完全缺乏阻嚇力。

當法規屢有提及的導盲犬尚且處處受阻,公眾更少接觸的服務犬,如協助聽障人士聽取警鐘、汽車響號的導聾犬,怕只會遭逢更多白眼,廖健昇直指美、英、澳、日等發達國家皆更全面保障犬隻進出權。

根據勞福局,港府過去一年多跟相關團體建立了轉介機制,導盲犬遭食肆拒絕入內會交由食環署跟進,拒登公共交通則會交予運輸署,算有改善。除了多於媒體教育公眾、支援派發「導盲犬禮儀」卡等,港府也可參考英國議員Andrew Gwynne的主張,訓練司機、餐廳知悉服務身障者時有何義務和權利。

話說回頭,服務犬有多獲公眾接受,跟社會對犬隻的整體取態不無關係。個別人士可繼續怕髒、怕臭、怕狗毛,但歐盟不少國家早已不再一刀切禁止食肆招呼普通狗隻,只於儲存及處理食物點施禁,台灣捷運、公車容許狗隻乘坐亦已近10年。

比起本地靠HKGDA列出導盲犬友善的餐廳及商戶,愛爾蘭上月起讓食肆店東及業主自決是否普通狗隻亦招待,其實無形中也可助身障人士確保身邊的店員、食客,一定會歡迎其狗夥伴。

各地保障殘疾人士法規

  • 英國︰《平等法2010》統合所有歧視條例,新涵蓋因殘疾而生的間接歧視,要求第三方兼起合理責任為殘疾人士掃除有形或無形障礙。盲人有權帶同輔導犬使用餐廳、銀行、酒店等所有公共服務,交通工具拒載視障人士或加價(司機只可靠醫生獲豁免),全屬違法
  • 美國︰據聯邦層面的《美國殘疾法》,州份、地方、公共住所及商業設施等任何公眾可到之處(包括餐廳)皆要准許輔助犬,只有牠構成滋擾方有例外。工作犬要進入餐廳毋須任何認證或標示,店員只可問兩條問題︰當事人是否因殘障需要輔助犬,及犬隻可完成甚麼任務
  • 台灣:按照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,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,或相關專業訓練人員於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交通及設施等,不得收取額外費用、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。限制導盲犬進入或停留於餐廳特定區域,最高可罰新台幣5萬元(約1.3萬港元)及接受4小時講習

撰文 : 沈帥青